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97 年 02 月 15 日)
第11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 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