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97 年 02 月 15 日)
第10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 ,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 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 ,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