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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
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
。
前項保固保證金,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
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
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
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
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為條件,一次或
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
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
九款之規定。
保固保證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
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