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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其他保證及擔保 ( 102 年 08 月 15 日)
第33-4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 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機關辦理採購有前項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 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