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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其他保證及擔保
( 102 年 08 月 15 日)
第33-1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 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