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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預付款還款保證 ( 102 年 08 月 15 日)
第21條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 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