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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押標金 ( 102 年 08 月 15 日)
第12條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 。但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 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