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9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 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