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7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 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 等資源或資格。

二、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三、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六、如期履約能力。

七、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八、價格。

九、教育訓練之提供。

十、計畫執行方式。

十一、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 零成本或低成本之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 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