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6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整體委外服務者,應審度業務需求,確立整 體委外服務水準,並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除載明前條所列 事項外,應另行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職掌及施政目標。

二、整體委外服務目標。

三、整體委外服務項目及範圍。

四、整體委外時程及契約期間。

五、整體委外服務需求: (一) 資訊及通信需求。 (二) 作業功能需求。 (三) 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需求。 (四) 變更處理需求。 (五) 稽核作業需求。 (六) 品質保證需求。 (七) 其他重要需求事項。

六、整體委外作業服務水準: (一) 資訊系統運作服務水準。 (二) 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維護服務水準。 (三) 系統整體服務水準。 (四) 變更服務水準。 (五) 其他資訊作業服務水準。

七、整體委外服務提供方式。

八、績效衡量指標。

九、機關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及資訊人力等各項資 源。

十、機關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

十一、過渡作業計畫。

十二、廠商應提出資訊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如專業技術、服務水準、服務 提供方式、機關資訊人員轉任及權益保障、專案組織及管理、財務 安排、過渡作業計畫、計費方法、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 格、計畫內容、系統潛伏問題之處理、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四款整體委外時程及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

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變更處理需求,應含因政策或法規之變更或資訊科技 之進展,而需變更服務內容或項目時之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

第一項第九款之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移轉予得標 廠商者,前條第八款之價格應分別載明該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折 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後綜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