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3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 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 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 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