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9 月 11 日)
第12條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訂定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標 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無減價之需要者,機關得依其標價訂定底價, 照價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