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附則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8條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 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 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第39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40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