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評選及議價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24條
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 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招標文件得訂明部分服務項目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