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評選及議價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21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 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