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8 月 28 日)
第4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服務之提供方式。

四、工作時程。

五、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

七、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如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八、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價及付款方式。

十二、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