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8 月 28 日)
第17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 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 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