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 年 08 月 28 日)
第13條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 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直接薪資:包括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 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 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二)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 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 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 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 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 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 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三)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 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外聘顧問之 報酬、電腦軟體費、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 計師簽證費用等。

二、公費: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 捐等。

三、營業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 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 。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 資之百分之三十。

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第二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 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 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