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0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 作業所需時間。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 而延長履約期限。

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