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107 年 03 月 14 日)
第7條
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當地近期買賣實例、政府 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房地漲跌趨勢及當地工商業榮枯等情 形。

前項底價,得依第十條於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