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107 年 03 月 14 日)
第3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 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