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107 年 03 月 14 日)
第13條
機關依本辦法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應規定廠商代表攜帶身分證、印鑑、 產權憑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