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107 年 03 月 14 日)
第11條
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 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 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 價低者優先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