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107 年 03 月 14 日)
第10條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 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 認定適合需要者。

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