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 年 05 月 06 日)
第8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 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