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 年 05 月 06 日)
第6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製作成品者,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 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製作或裝置地點者,其現況說明及完成狀態。

二、完成製作期限。

三、預算金額或製作費用上限。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