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 年 05 月 06 日)
第4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 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