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 年 05 月 06 日)
第16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設計,其智慧財產權歸屬及 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