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88 年 05 月 06 日)
第13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 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 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 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