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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96 年 03 月 13 日)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 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