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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7 日)
第8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 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 益。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 相同或更佳之財物或勞務者,上級機關應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依本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