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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7 日)
第6-1條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