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88 年 04 月 26 日)
第8條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者,出讓機關 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受讓機關並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或 財產登記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