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88 年 04 月 26 日)
第4條
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 公立學校 (以下簡稱受讓機關) :

一、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 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二、自行覓妥受讓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