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88 年 04 月 26 日)
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制度,促進堪用 財物流通,減少政府支出,特訂定本辦法。

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