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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 91 年 04 月 24 日)
第3條
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 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 業為分包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 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