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107 年 03 月 08 日)
第4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 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 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 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