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107 年 03 月 08 日)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 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 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 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