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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5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 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 ,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