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3條
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 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 會簽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十、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十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 文件供驗收者。

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