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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92 年 02 月 12 日)
第2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 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 (察) 、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