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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97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