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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97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由主管機關發行,並得以電子化方 式為之。

前項發行工作,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廠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