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97 年 05 月 20 日)
第16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 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