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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97 年 05 月 20 日)
第10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供個案採購使用者 ,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

三、擬向合格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若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 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