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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 96 年 05 月 22 日)
第7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 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 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 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