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投標辦法  ( 96 年 05 月 22 日)
第4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 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 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