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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 96 年 05 月 22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 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