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 101 年 09 月 24 日)
第9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 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