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實施辦法  ( 101 年 09 月 24 日)
第6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

一、統包工作之範圍。

二、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三、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 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五、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 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